
《中醫藥法》第十四條規定:“舉辦中醫診所的,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范圍、人員配備情況等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后即可開展執業活動。”
《中醫藥法》第十四條同時也明確:“中醫診所應當將本診所的診療范圍、中醫醫師的姓名及其執業范圍在診所的明顯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備案范圍開展醫療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發布。”
根據上述規定,2017年7月1日開始,全國范圍內,舉辦中醫診所的,只要按照《中醫藥法》以及有關部門擬定的具體辦法,備案后即可開展執業活動。
《暫行辦法》規定,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且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當場發放《中醫診所備案證》;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告知備案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國家逐步推進中醫診所管理信息化,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網上申請備案。辦法還規定,中醫診所發布醫療廣告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虛假、夸大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