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最多5個工作日告知是否受理;
2、受理后最多30個工作日審核;
3、合格的最多10個工作日發證。
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申請的,應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書。
第十條 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并按照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開展現場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
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于10個工作日內發給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